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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广大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确定所生产产品的环保有效期,工业与信息化部日前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有效期通则》,现请有关专家对该《环保有效期通则》的普遍的问题进行解答如下:

  一、问:《环保有效期通则》是否作为判定企业标识环保有效期正确与否的依据?

  答:制定《环保有效期通则》的目的是帮企业确定其产品的环保有效期,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环保有效期通则》的性质是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本身不作为判定企业标识环保有效期正确与否的依据。但是,根据《环保有效期通则》或其他方法确定并标识在相应产品上的环保有效期,若超出产品的实际环保有效期,则生产者或进口者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问:《环保有效期通则》是否适用于不含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元素的产品?

  答:《环保有效期通则》适用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内的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SJ/T 11363-2006规定的限量要求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含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元素的产品无需确定环保有效期,所以《环保有效期通则》不适用。

  三、问:环保有效期的使用条件是否必须确定?环保有效期的使用条件是唯一的吗?

  答:环保有效期的定义为其确定设置了前提,即“正常使用的条件下”。首先,不同使用条件下,同一产品的环保有效期可能不同。因此,要确定环保有效期首先要确定产品的使用条件。其次,根据不同的销售策略及目标客户,产品的“正常使用条件”也可能有所区别。因此,环保有效期的“正常使用条件”也不是统一的,应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确定。

  四、问:环保有效期的单位为什么是年?环保有效期大于10年的产品以5年为一个档次是否不够科学?

  答:与短期寿命产品(如未经防腐处理的食品)不同,电子信息产品的常规使用的寿命通常较长,同种类型的产品不同个体的环保有效期可能的截止时间差异也较大,无法精确到“日”或“月”,所以只能以“年”为单位来表示。此外,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常规使用的寿命的分布特点,同时为避免由环保有效期引起的产品间的不正当竞争(如同质产品将环保有效期少量标高),《环保有效期通则》给出了标准4.1条款所述的环保有效期取值范围。

  五、问:选择环保有效期确定方法的优先次序是以标准条款顺序为准吗?

  答:为使确定的环保有效期更接近真实值,在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或有科学的试验技术方法时,首先应选择实践法,其次是试验法,最后才是概念型环保有效期法。但安全有效期法、技术寿命法、类比法和查表法等概念型环保有效期法的选择没有先后顺序。

  六、问:是否有专门的试验技术来确定产品的环保有效期?

  答:环保使用期限在全球范围内是一个较新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电子信息产品环保有效期的通用试验技术,但已有的一些产品老化试验办法能够为环保有效期的确定提供依据。

  七、问:安全有效期与环保有效期的概念相同吗?为什么能够最终靠安全有效期确定环保适用期限?

  答:安全有效期与环保有效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期限值可能大于、小于或等于环保有效期的期限值。在很多情况下,安全问题常常伴随着一些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元素外泄的问题,当产品的安全有效期和环保有效期同时终止时,期限值就是相同的。

  八、问:何种产品能使用技术寿命法?技术寿命法为何需要加差额?

  答:如果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阶段由生产者确定了技术寿命,且在设计过程中考虑了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外泄或突变等外因,则产品的环保有效期能够最终靠其技术寿命计算。在电子信息产品的实际流通过程中,由于产品销售前的运输、储存等市场寿命并不损耗产品的实际环保有效期,而可修复产品损坏后的维修、更换零部件等翻修寿命则能增加产品的环保有效期,所以技术寿命法要考虑增加市场寿命和翻修寿命的差额。

  答: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元素的外泄或突变与产品的生产技术和原材料使用有很大关系,通常情况下,采用相同或类似生产技术和原材料的产品,环保有效期也是一样的。因此,在前述很多方法缺乏的情况下,生产者或进口者能够最终靠产品间的类比来确定产品的环保有效期。

  十、问:查表法中提供的环保有效期为什么没有电视机、电池等其他常见的电子信息产品?

  答:查表法所引述的《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平均环保使用期限》是由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的100多位工业界代表一同研究制定的,基本反映了现存技术水平下所列产品的环保有效期情况。但是,仍有一些产品的环保有效期在组内没办法形成统一意见,或组内成员的代表性不够,因此未被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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