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坐落珠三角区域,成立于2014年10月,其间阳极氧化生产线月获得环评批复
《电镀让水遭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规范》(DB 44/1597-2015)中的4.2.7“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越本规范现有项目相应的排放限值的200%”未清晰履行表1仍是表2相应的排放限值的200%,并提出: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其他污染物履行表1 现有项目让水遭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的200%。
“现有项目”是针对2012年9月1日(珠三角区域)前批复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仍是仅针对现已建造的项目?
《电镀让水遭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规范》(DB 44/1597-2015)中的新建项目,应履行表2限值。感谢您的重视与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