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也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9月30日前,各排污单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或者排污信息登记工作。
按照名录规定属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向所在区行政审批局或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见附件1),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公示期满后(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通过平台正式提交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核发机关按承诺期限办结。
按照名录规定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能自行打印留存。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排污单位,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工作线下完成,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询核发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各区申领排污许可证地址及联系电线.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注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注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注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注6.造纸行业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注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执行
注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注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注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
注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注6.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注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执行
注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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