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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及半导体、集成电路新材料产业聚集区对外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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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24-05-31 18:15:27 浏览量 : 81 次

  随着合肥5G产业迅速的发展,合肥高新区为满足本地5G及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依托华清·合肥表面处理基地就近打造

  华清·合肥表面处理基地,位于合肥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560亩,是合肥市政府唯一批准的表面处理产业配套基地,是安徽省“861”项目和合肥市“121”重大工业项目。

  日处理1万吨工业废水的“废污水处理中心,可满足各种电镀废水、实验室及工业废水等的处理。

  完善的危化品仓储和配送中心,统一存储、集中配送,可满足电镀加工、新材料研发、中试生产、贸易等各环节的仓储物流安全需要。

  ★易燃易爆类产品:油漆类、、甲醇、乙醇、三氯甲烷、丙酮、甲基乙基酮、溶剂油、哌啶、二甲苯、甲苯等;

  1、电镀类表面处理加工生产:镀金银(有氰)、镀镍、镀铜、镀锌、镀铬、镀锡、合金镀、酸洗抛光、PCB、 阳极氧化等(为合肥高新区电子、半导体产业服务)。

  3、表面处理材料生产:5G表面处理前处理剂、电子材料清洗剂、电镀添加剂等。

  为建设具备极其重大影响力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促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优先支持当年新引进外来(市外)投资的工业重点项目。其中:工业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

  (2)优先支持当年新引进外来(市外)投资的工业重点项目。其中:工业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

  (3)鼓励引进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头羊、能够引领高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并带来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

  (4)依据引进的项目质量、产业化前景和双向约束原则,分类、分阶段给予创业资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借转补”、贷款贴息、政府奖励等方式的扶持。

  (5)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行业1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国家级总部和销售中心,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设立省级总部和销售中心,且其在省内别的地方设有不少于3家分支机构的,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在企业完成注册和实现出售的收益后,分阶段兑现。

  【ps: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的集成电路企业在合肥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在企业完成注册和实现出售的收益后,分阶段兑现。】

  (1)对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和办公楼,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方向的项目,经认定,单个项目用房面积达1000㎡及以上,且当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0元/㎡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承租企业5元/㎡/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和办公楼,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方向的项目,经认定,单个项目用房面积达1000㎡及以上,且当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0元/㎡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承租企业5元/㎡/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公司孵化器,对其在孵科技型企业,租用孵化器研发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不超过200㎡)及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给予不超过10元/㎡/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经区级备案的科技公司加速器,对其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租用加速器生产研发办公用房的,若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400元/㎡,按实际租用面积(不超过1000㎡)及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给予其不超过10元/㎡/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鼓励区内企业和事业单位将办公用房改造成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量子信息、公共安全等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科学技术创新孵化载体。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于新设立的科学技术创新孵化载体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场所装修改造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运营费用(水、电、暖气、网络费用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每家载体运营费用补贴不超过3年。

  对经认定,且当年获得市级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政策补助企业,按照市、区两级的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的15%、20%、25%予以补足;对经认定,且未享受市级政策补助的企业,单个项目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经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在创业公司实现出售的收益后,给予创办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奖励额不超过高层次人才实缴注册资金)

  (1)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华侨华人和外籍专家来高新区创办企业,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经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在创业公司实现出售的收益后给予10-2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

  (2)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对当年新入区的人工智能创业型企业,创业团队持股票比例不低于50%,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每个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从区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高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给予单位1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1)集聚优秀青年人才。支持高新区单位依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吸引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对当年新出站后入(留)区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高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鼓励柔性引进人才。根据高新区柔性引才办法,对合乎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实际支付劳动报酬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单位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3)鼓励猎头引才。园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猎头公司,招聘高层次人才、国内博士、海外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才,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猎头服务费15%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贴,每个单位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社会引才。支持掌握相当数量高品质人才及项目信息资源的单位(组织)为高新区招才引智,对引才成效良好的单位(组织),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促进就业奖励。对园区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公司)当年净增就业人员达100人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 稳定就业奖励。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发展状况,择优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技能人才招聘补贴。高新区大型用工企业在应急时段(1-2月、9-10月)或产能(订单)增加,经备案同意后,一次性招聘技能人才或实习生达100人,持续工作满3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习生需购买商业保险),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招聘补贴,每个单位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a.鼓励人才学习进修。合乎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纳入领航企业家培养工程的企业家参加 EMBA 学历学位教育,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按照实缴学费 3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 万元一次性补贴。

  b.鼓励人才交流研修。围绕高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合乎条件的单位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和学术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每班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经审核备案的学术论坛、按照实际支出金额 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补贴。

  ps:集成电路企业组织员工在经合肥高新区认可的集成电路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c.鼓励创新创业青年成才。由高新区推荐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工程)的,给予 20 万元/人的奖励。新入选合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并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其所在单位合肥市资助额 1:1 的配套资助,分两年兑现。上述人才享受高新区人才资助(配套)的,就高不重复奖励。

  d.鼓励平台载体培养人才。鼓励高校院所、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开展各类人才教育培训活动,经认定后授予“人才学院”称号,给予单位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鼓励合作培养技能人才。鼓励各类技工(职业)院校与园区企业长期合作,共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经认定后授予“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基地”称号,给予单位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a.在高新区企业工作且符合急需紧缺目录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每月分别给予3000 元、2000 元生活补贴;新落户在肥、来高新区企业工作且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35 岁以下硕士、35 岁以下且毕业 3 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及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按每人每年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和 0.6 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经审核认定后,上述补贴资金,由合肥市与高新区按照 1:1 比例承担,补贴期不超过3 年。

  b.在高新区工作且在合肥市暂无自有住房的高层次人才, 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高层次人才在合肥市购买住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最高补贴 2500 元,补贴期不超过 3 年;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按照实际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00 ㎡/人),给予全额租房补贴,补贴期不超过 3 年。新入区重点项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才(限名额),且年薪 50 万元以上的 ,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可以参照执行。(执行部门:投促局及各招商部门)

  c.提升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优先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到区内公办学校就读。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保健便利,每年组织免费参加一次不超过 2000 元/人的健康体检,组织参加一次免费休假疗养活动。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于国际学校的,给予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1 万元。

  d.高管人才补贴。新入区重点项目,根据双向约束原则,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年薪 50 万元以上的(限名额),结合对区贡献,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人/年的人才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5 年。

  [本条a.b与省市同类政策从高不重复享受,补贴资金须按规定程序全额拨付到人才的个人银行账户。]

  a.开展区级高企认定。加强高企梯度培育,开展区级高企认定工作。通过载体孵化、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产业招商,不断壮大我区科技型企业储备,带领企业进行高企培育,对培育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经营状况开展动态监测。对认定为区级高企的企业,给予2000 元一次性奖励。

  b.鼓励申报国家高企。对当年新增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高企复审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c.建立高企培育制度。倡导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高企培育、认定培训和辅导制度,并将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指标,提升载体对培育企业和国家高企的服务能力。以载体 2019 年在孵或入驻的高企数为基数,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包括新认定和新落户,不含原区内国家高企)最高奖励 10 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该项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当年奖补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

  a.支持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新引进的工业设计中心总部,分别给予 50 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一室一中心”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b.鼓励申报科技奖。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科技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其他参与企业分别按照 50%给予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其他参与单位按照 50%给予奖励。

  c.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当年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市大数据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长超 20%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d.支持试点示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 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项目,分别给予企 业 30 万元、15 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

  a.采购补贴:对合肥市内整机企业首次采购合肥高新区内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进行研发生产的,按照合同实际交易金额的 20%给予芯片或模组销售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b.对园区中小企业当年累计获得新经济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境外500 强企业 2000 万元以上订单的,按当年实际销售额的 2%给予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

  a.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向区内企业转让科技成果。经合肥高新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根据转让方式给予受让企业补贴:直接转让的,按当年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贴;许可实施的, 前3年按许可费用的 30%给予企业补贴;作价入股的,对作价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的 50%给予企业补贴。鼓励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合同研发项目管理”转化模式, 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在合肥高新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 10%给予补贴。以上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b.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和经高新区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向区内企业组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以转让、许可方式实现成果转移,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按实际入股的成果价值的 5%,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个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以上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资金的 50%可用于奖励技术转移机构中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

  a.新认定的区级高企年度出售的收益小于 2000 万元(不含)、研发投入资金不少于 10 万元且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给予研发费用补贴。补贴金额按照其税务部门核算研发费用总额 不超过 1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当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b.对当年评定的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3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成长企业,按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 1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集成电路企业参照执行。

  为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的,按企业缴纳担保费的 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a.鼓励高成长企业未来的发展。对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超 300 万元,且对区贡献增长 30%以上的瞪羚企业,按照对区贡献增量部分 50%予以奖励,每家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发挥平台型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示范引领作用。孵化或并购更多企业在 高新区发展。对平台型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孵化或引进的企业首次入选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按照每家 30 万元给予平台型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孵化或引进的企业首次入选当年雏鹰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按照每孵化 5 家给予平台型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管理团队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b.对内区优质企业结合其对区贡献给予上台阶奖励:其中,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光罩、流片(含掩模版等)费用的30%及从第三方购买 IP(含 Foundry 的 IP 模块)费用的 30%予以补贴,以上费用补贴总额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